王某支付了10萬元定金欲購買一套售價601萬元的房屋,后房地產商突然將房屋漲至700萬元。為此,王某將對方告上法庭,要求返還定金并賠償機會成本損失100萬元。目前,順義法院已受理了此案。
王某訴稱,今年1月9日,其選中被告正在銷售的位于順義后沙峪某小區(qū),雙方約定分期付款方式購買,定價為601萬元。同時約定在月底前,原告向被告交納定金10萬元。然而,原告交納10萬元定金后,今年3月,被告明確告知房屋售價漲至700萬元,后又提出如果不購買,只退還定金10萬元。因一月到三月房屋價格飛漲,原告失去了購買同地段其他房屋的機會。被告擅自漲價,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,構成根本違約。
被告房地產商同意退還原告10萬元定金,但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。被告稱,一般是交定金后七日內交首付款。原告確實交了定金,交定金當天或第二天應在網上認購,原告未在網上認購,未按程序進行,視為原告放棄購買。目前,此案正在審理中。